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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比赛范围
本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、中国击剑协会主办、承办和组织参加的国内击剑比赛。
二、适用范围
国家击剑队正式集训名单人员,国家二队及青年队名单人员(含教练员、运动员、代训运动员及相关工作人员)。
三、准则要求
(一)领队、主教练须加强对各剑种运动员及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;
(二)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运动员守则》;教练员、运动员及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《反兴奋剂条例》、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,如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者,将按照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和管理办法严肃处理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
(三)遵守各项竞赛规则、规程,遵守比赛组委会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比赛组委会安排;
(四)尊重对手,尊重裁判,尊重观众;服从裁判指示,对判罚有异议通过规则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抗议或申诉;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,维护国家击剑队形象,弘扬中华体育精神;
(五)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,教练员、运动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,包括: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取消国家队集训资格和出访参赛资格、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、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;
1、虚假比赛行为,如:为操纵比赛结果而实施的假打、消极比赛行为、违规干扰比赛进程或影响比赛结果等;
2、不服从管理,扰乱赛场秩序,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;
3、故意干扰、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;
4、干扰裁判员执裁,不服从判罚,攻击裁判员等;
5、罢赛行为;
6、在比赛期间酗酒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;
7、发生任何赛风赛纪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、舆论影响的;
8、其它严重违规行为。
四、附则
(一)本准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国家击剑队。
(二)本准则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