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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级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个人前8名,团体前3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二) 世界杯赛分站赛个人前4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。 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前3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二)世界杯赛分站赛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三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三)世界大学生运动会、世界武搏运动会、青年奥运会、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前3名, 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四)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个人前2名,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五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4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六)全国冠军赛系列赛个人前2名。 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中学生运动会、世界少年锦标赛个人前4名; (二)亚洲青年运动会、亚洲青年锦标赛个人前2名,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三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四)全国冠军赛系列赛个人第三至四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五)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前4名,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六)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前2名; (七)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、全国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少年专业组个人第一名; (八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一名。 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世界中学生运动会、世界少年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; (二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三)全国冠军赛系列赛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四)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五)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三至四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六)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一名; (七)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二至四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八)全国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少年专业组个人第二至四名,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九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二至四名,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。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,团体第七至八名的参赛运动员; (二)全国冠军系列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三)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二至三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四)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十六名,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五)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八名,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六)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; (七)全国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少年专业组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; (八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,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,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。 注: 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: 男子、女子:花剑(个人、团体)、佩剑(个人、团体)、重剑(个人、团体) 2.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 人(队)、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(队)上场比赛,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 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 4. 上述条款中的“参赛”指报名且上场比赛。相关证明由中国击剑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。 5. 主力运动员的认定标准:出场率75%以上,且平均每场相遇刺中10 剑以上,且总刺中剑数与总被刺中剑数差大于4 剑(含)。相关证明由中国击剑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