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会员

2019-03-07 17:39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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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会员

  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
  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,击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)无违法乱纪及正在被审查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;

()信用情况良好。

  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

  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

  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 2不交纳会费;

(二) 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
(三) 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 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 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

第十四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 警告;

(二) 通报批评;

(三) 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 除名。

第十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